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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中寫到應繳交公設維護保證金,請問是否合理?或應主張刪除?

  • p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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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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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最近打算簽約購買預售屋,契約審視期間看到在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中,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裡的第六點寫道[買方交屋後於搬遷進住前或裝潢前,應依物業管理之規範繳交公共設施維護保證金。],想請問這點條文是否應該是屬於社區物業管理與住戶之間的規範,不應該存在房地買賣契約中? 應該主張契約中要求刪除嗎? 

    謝謝!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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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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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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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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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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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很多建商為了將來移交管委會便利,會在契約中加入部分將來規約的條款,主要還是看內容是否合理。

    2、您還是可以要求磋商看看。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p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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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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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很多建商為了將來移交管委會便利,會在契約中加 ... (恕刪)

    曹律師您好,我個人是認同這項規範的,畢竟是對社區公設的保護,比較疑惑的地方主要是因為這條規範也沒有清楚載明保證金上限,是否我簽約了就等於認同未來管委會不論訂定保證金金額是多少,我都沒有權利拒絕或調整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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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1:47 最後編輯日期:111-08-1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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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此類約定相當常見,並沒有特別不合理,如果不能接受,可以跟建商協商看看是否能刪除

    2、除了您提到的條款之外,也須留意其他規定內容,建議將整份契約交給律師審閱,可能會發現其他更有問題條款

    3、本律師有審閱過房屋買賣契約書的經驗,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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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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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因係預售屋,要成立管委會尚需一段時間,建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情事下,可以在契約內約定,您可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並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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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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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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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8-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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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保證金記載並非行政院頒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您如認為建商就此部分所為約定並不合哩,您可以對此進行協商。

    此外,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審查契約內容,針對契約內不合理或應爭取事項予以分析整理,以減低日後發生糾紛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電話:0972-0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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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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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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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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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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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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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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