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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被開立紅單需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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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0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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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0323長濱鄉永福社區發生6.6規模強震,災後0329經鄉公所會同建管單位與建築師現場勘災,並開立【災害後危險建築緊急評估表】,以我的這一戶為例,表中清楚紀錄房屋【結構】受損輕微(僅隔間牆龜裂處為乙級,其餘均為甲級)。僅表格中欄位中【建築物在邊坡邊坡滑動範圍內】鑑定為中度丙級。

    2.上述鑑定為災害後緊急評估,緊急評估人員為兩位建築師,(當日並無大地環境與土木技師到場)。鑑定後,並由鄉公所先貼紅單。社區住戶管制出入!並發佈各住戶緊急鑑定報告。

    4.後續建管單位於111年0411開立府建管字第1110074474號等公函內容為【臺東縣長濱鄉竹湖村5鄰68號~68-4總計五戶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於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

    5.上述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限期日期為111年0422。

    6.經各住戶多方向台東地區建築師(含當日參與建管處與公所鑑定之建築師)、土木技師諮詢與現場會勘,多數專家認定為永福68~68-3四戶【建築主結構無受損僅隔間牆受損輕微】。惟周邊擋土牆需做補強計畫。技師專家建議住戶進行討論研議將範圍內【68-4全拆】或加上【68-3拆除2/1】進行擋土牆重新施作強固建築基地安全。現階段均進行資金籌措與展開協調作業中。惟當下疫情嚴峻期間,且偏鄉相關專業人士與廠商資源稀缺。相關住戶已積極合作進行溝通與協調作業。惟補強作業與相關補強報告無法於短期11日內完成。

    7.0420縣府召開協調會,並現場進一步會勘!未接受住戶補強提案

     縣府告知【該基地當初84年建築時法規較鬆,為先天不良】。86年8月發出使用執照後。86年12月法規改變。因此縣府無責任缺失!且現該基地整體評估為危險。補強工法也無法保證安全!且基地周邊有3戶緊鄰住宅,涉及公共危險

    因此判定5戶建築物(其中四戶無任何傾斜與主要結構受損情形)需全面強制由縣府發包拆除

    請教 律師,是否能夠提出行政訴訟暫緩執行或國家賠償等?流程為何?

    (若山坡地有地震危險疑慮。該社區整體均為山坡地。自86年縣府核發上述五戶建照與使用執照後,至相關單位至0323地震發生前,均無針對新法規後的安全性說明、補強補助計畫、地震災害分析…等紀錄。而是在地震災害後,對無辜承購之住戶進行一致性的強制處理。且未提出土木技師鑑定細項報告!)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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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目前可考慮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訴願不成可以考慮提出行政訴訟救濟,有無訴訟空間仍要就具體事證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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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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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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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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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期限提起訴願,然訴願失敗機會高,要有心理準備;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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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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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政府機關處分不服,可提起訴願救濟;然,要先有失敗之心理準備;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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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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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倘不服行政處分,需在時效內提出救濟;再按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0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是倘您要提出國賠,需先釐清處公務單位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方能提出,實務上此部分難度相當高,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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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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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訴願。

    2、提起訴願後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3、本件縱使有行政疏失,但是主要是因為地震造成必須拆除,所以疏失跟損失之間很難認定有櫻果關係。

    4、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