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 我經營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也就是安親班 上星期因有位老師打學生 已經發生過三次以上 請主管跟她溝通屢勸不聽 要明白告知我們不打小孩也不能打小孩 這是教育局規定也是公司規定 此決定解聘她 但她要求要資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不然要上勞工局申訴 請問該給她嗎 我們有她打人的錄影及人證
您好!
依所述情形,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種懲戒解雇不需支付資遣費,也不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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