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國外買了一些藥物,後來用不完放網路販售僅一、兩包,被衛生局約談,涉嫌產品廣告,請問是是依照數量金額罰緩嗎??
如果藥物數量甚少且係自用而攜入,尚非屬於禁藥,不至於構成販賣禁藥罪。
不過你的網路販賣行為,除了違反藥商管理規定外,另會違反藥物廣告的規定,而有被處以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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