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妻於110年7月多離婚,我們是訴訟調解離婚,當時有說到扶養費一個月給八千塊,但是沒有說到扶養費的內容,那這樣子是不是就是概括全部食衣住行育樂?
我有在網站上查到,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扶養費內容的話,就是概括,不知道是不是正確?
小孩健保費都是我在繳,我想請問健保費也有算在扶養費裡面嗎?
因為我這個月開始我匯款的金額有扣掉保險費這筆金額,我前妻馬上傳來跟我說要強制執行,我不知道我這樣做是否有錯?
我還想請問,如果健保費有概括在食衣住行育樂裡面的話,那我是否能要回我所繳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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