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服機構是否可以幫住民插鼻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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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17 23:01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7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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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方做幫病人(病人為失能狀態)插鼻胃管的處置,病人家屬有在醫院簽署簽同意書同意插鼻胃管。病人隨後出院回到照服機構居住,病人家屬有口頭提到不希望病人插鼻胃管,也口頭表態如果病人自行拔出鼻胃管,希望機構不要幫助插回,但並未有“不協助插回鼻胃管”之書面切結書或是同意書。在病人離開醫院的當下是插著鼻胃管的,回到照服機構後,該失能病人自行拔出,當下機構人員並未協助插回,事後一陣子病人的身體狀況有變化,因此機構之護理師判斷應插鼻胃管,且家屬在醫院有簽相關同意書,所以護理師就將鼻胃管插回。
醫療相關的規定似乎有非醫療人員不得從事插鼻胃管等醫療行為,不知道照服機構將醫院插好的鼻胃管,在失能的病人未經醫院擔保狀況下拔除後,沒向醫院申請的狀況下協助插回,是否觸犯醫療相關法規?家屬是否可以指控照服機構未經家屬同意就幫病人插回鼻胃管的行為犯法並要求相關賠償?照服機構在處理相關案例時是否有能避免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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