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食1.2級毒品,如果簡易判決是否就不用被關了

- 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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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07 01:43 最後編輯日期:112-02-07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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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件吸食1級跟2級毒品的案件,因為我之前有被判過一次緩起訴,去年才服刑出獄,想請問目前是否還有可能判緩起訴戒癮治療,但是今天我收到了地檢署寄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想請問我目前的案件,是否就不用進去關了,簡易判決是不是只能判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期,拘役或罰金,吸食二級毒品是處3年以下,我知道是可以判易科罰金,但是吸食一級毒品是處6月以上5年以下,請問也可以判易科罰金嗎?麻煩可以給我一些您專業的意見,非常感激,找法律來說,是不是只能判我能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而不會判我入監服刑?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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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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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其修正後之條文「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將原先之5 年後再犯期間改為3年,餘則未修正,而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09 年11月18日以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宣示: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 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等旨。故而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應再重為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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