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一個情況,父母因為年紀大了,名下有不動產
我想保護不動產,想對其做信託管理
因為怕爸媽老了開車不小心有事故,結果被查封拍賣還債
目前我了解的是,信託財產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如下法條: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這條的規定有時時序上的問題嗎?
假設現在信託了,過了很多年後,真的不小心開車撞死人,信託的不動產會被依據上條法規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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