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第三審裁定駁回,聲請人自行提出訴狀後,提出聲請再審(經高等法院再轉最高法院),
依再審之訴移轉給最高法院(轉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最高法院要求需委任律師狀,(補完委任律師狀)...馬上又裁定駁回。
1.疑問是...''聲請再審''事項 第三審一定需委任律師?
(訴狀都已由聲請人提出)只差沒律師委任狀
2.補上律師委任狀又馬上駁回...有點像合法吸錢@@...
3.倘如一般只出律師委任狀...費用是多少(參考律師公會訴狀類是2萬),如超過2萬是否就過高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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