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事故滿一年後和解比較有利?

-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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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0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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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在2021年10月騎電動自行車被一輛汽車從後方追撞受傷,目前正在與對方談和解中,也已經向警察局提告了(但檢察官尚未起訴),有申請初判表,對方是未保持安全距離、我父親是未靠右騎行(單線車道、沒有畫設機車道的鄉下線道),沒有行車紀錄器,只有模糊的路邊工廠監視器畫面(只看的出來後車撞前車),沒有申請鑑定。對方有保丙式,保險公司自己說他們大約是七成的肇責。
而我父親的傷勢是骨盆骨折,骨頭有乾淨斷掉分開那種。因為他已經75歲了,肝不好、凝血功能差,醫生就建議不要開刀,讓他自行癒合。但現在已經過了快半年了,骨頭越分越開~
今天保險公司跟家人說 "如果現在和解,我們頂多拿到七八個月的賠償,他建議是滿一年之後,請醫生重新評估失能以及專人照護的需求後,再來和解,到時候才能拿到較長時間的補貼。醫生能夠判定失能,也是要滿一年才可以判定。"
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想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們,前半段真的如保險公司說的這樣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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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3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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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傷勢是否無法痊癒通常需要觀察一段時間而定,通常是治療一年後才有辦法確定,可以詢問父親之醫師目前可否判斷傷勢可否痊癒,若醫師回覆無法痊癒,可請醫師出具證明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請求失能部分之賠償。若醫師回覆尚待觀察,則可能要等到觀察結束才有辦法確定狀況。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2年,故等待1年,仍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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