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並且對方已經以和解為由撤告刑事妨礙名譽的案件,但是並沒有拿到和解書,請問和解書有無必要?和解是否已經算是民事上達成和解,對方日後要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只需以刑事撤告上已說明雙方和解為由就可免除民事追訴?還是要有和解書詳述對方放棄民事追訴之權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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