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爸過世已經超過三年,他取了一個大陸人,但大陸人未領有台灣身分證,且已於7-8年出境未歸,現在需要辦理繼承股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但是股票公司的股務代表,要求需要法院提出大陸人於三年內無向法院聲請繼承的證明,請問這個如何向法院申請??因為超過三年就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股代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查詢。
2、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書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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