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過去有提告詐欺一案,因檢查官沒在證物中發現被告的犯罪事實,所以不起訴。
倘若再重新提出告訴,需要有新事證,而新事證的定義是否也包含「新發現」到的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
也就是說原告之前的舊事證就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了,只是檢察官沒有發現到而已,所以不起訴。倘若之後有檢查官能在同樣的證物中發現到被告犯罪事實,則這項舊事證就是「新的發現」,同「新事證」的效力,符合同案再審的條件對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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