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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

  •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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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0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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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父生前過給父親現金,被繼承人過世後,其他繼承人說也要分已過的現金,這樣可以嗎?有期限嗎,

    祖父是跟我父親一起住,祖父生前所有的費用都是我們再付,其他繼承人沒有盡到他們扶養之義務,這可以跟其他繼承人要扶養費用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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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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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1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第2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3項)。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1. 若祖父是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給父親,才有特種贈與歸扣之問題。若非特種贈與,則無法要求歸扣至遺產中。特種贈與是在算定遺產之總額及是否應由應繼分中扣除之問題,是分割遺產時處理,無法直接請求返還。
    2. 若祖父生前無財產、所得可以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若均由父親扶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惟祖父生前若有財產、所得可以維持生活,父親之扶養屬於道德上之給付,尚無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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