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前贈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0 14: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4288
- 律師評價:721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第2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3項)。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 若祖父是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給父親,才有特種贈與歸扣之問題。若非特種贈與,則無法要求歸扣至遺產中。特種贈與是在算定遺產之總額及是否應由應繼分中扣除之問題,是分割遺產時處理,無法直接請求返還。
- 若祖父生前無財產、所得可以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若均由父親扶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惟祖父生前若有財產、所得可以維持生活,父親之扶養屬於道德上之給付,尚無法請求返還。
- 聯絡電話:02-87683696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