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傳喚至警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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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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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 檢警方若乏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傳喚人與告訴人傷害結果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遽以普通傷害罪相繩。為捍衛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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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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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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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遭認定是共犯或是在場助勢者,要釐清您為何到現場及發生衝突時您的反應等。
2、雖然監視器不清楚,但是可能可以透過技術方式改善畫面,且證人也可以證明,所以單純以這個作為答辯不一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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